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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25〕3007号)
时间: 2025-06-25 17:17:29作者: 乐鱼手机官网首页

  2024年11月18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广西贵港市湘佳木业有限公司的锅炉废气排放口、热压机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采样监测,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的因子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道气参数等,热压机废气排放口监测的因子有:非甲烷总烃、甲醛、烟道气参数。根据2024年1结果为:你公司锅炉的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92mg/,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煤锅炉)的2.84倍(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0mg/

  1、2024年11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示意图各1份。

  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锅炉废气排放口、热压机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及监测的因子。

  2、2024年12月16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示意图各1份。

  证明:你公司锅炉的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及氮氧化物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煤锅炉)的2.84倍(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0mg/m³)、0.26倍(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00mg/m³)。

  2024年12月16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厂长钟永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锅炉的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及氮氧化物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煤锅炉)的2.84倍(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0mg/m³)、0.26倍(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00mg/m³)。

  1、2024年11月1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贵港市湘佳木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

  2、2024年12月16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贵港市湘佳木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

  证明: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调查广西贵港市湘佳木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现场。

  2024年11月18日,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广西贵港市湘佳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采样、封样和拍照存证,并于2024年11月25日出具了《监测报告》(业务编号:24204)。

  证明:你公司锅炉的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及氮氧化物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煤锅炉)的2.84倍(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0mg/m³)、0.26倍(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300mg/m³)。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广西贵港市湘佳木业有限公司

  2、年产6万立方米生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广西贵港市湘佳木业有限公司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月18日,提供单位:广西贵港市湘佳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30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2025年2月18日签收相关文书,并于2025年2月21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一是你公司称自2024年11月18日检测当天知道尾气排放可能存在异常后立即排查,,发现是部分布袋有破损,之后11月20日停工等待锅炉冷却和布袋到位,11月23日布袋全部更换完成,从18日至20日该公司正常每日生产8小时,并因市场行情不佳,12月生产几天之后提前放年假,于2025年2月底收假。二是你公司称在实际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一直积极遵守相关环保法律和法规,可能是由于客观因素如设备偶尔出现的小故障且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修复,而导致监测当天出现了检验测试的数据异常的情况,认为这并非主观故意为之。三是在得知有几率存在环保排放异常问题后,你公司格外的重视,立即对环保设施采取一系列的检修和整改,对所有布袋重新检修并更换,加强锅炉操作工的管理和培训,杜绝人为操作产生的排放超标。四是你公司称具有着强烈的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从未有过故意违反环保法规的想法。上述提到的可能导致违规的情况都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属于偶发事件,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任何主观上的恶意。你公司希望鉴于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加之市场行情的不景气,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经审核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广西贵港市湘佳木业有限公司罚款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理由:一是你公司主动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及《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使从轻或从重行政处罚的工作制度>的通知》“四、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三)一般性的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符合(三)、(四)项情形之一的,按照违反行为客观影响程度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公司自由裁量计算基础上下浮10%执行;二是你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应主动关注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的运作情况,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维护检修的频次,确保不发生偶然事件、不可预见因素减少;三是考虑到目前经济发展形势,你公司经营较为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帮扶企业经营持续性发展,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同时你公司积极努力配合我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并签订《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评估委托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公司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300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版)》,经过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11.4742万元,裁量结果见附件)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在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缴款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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