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应用
关于揭露寻求《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布告》定见的公告
时间: 2025-08-13 17:21:06作者: 锅炉应用

  此次寻求定见的时刻为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19日(7个作业日),请将书面定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应至我局,感谢您的参加和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继续改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告诉》及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整改办理2023年举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作业实践,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禁燃区规模为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原为三类工业用地区域);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分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禁燃区规模为除Ⅱ类燃料禁燃区及区域内煤矿外,北至五家渠市行政区界、米东区长山子镇、柏杨河哈萨克族乡南界,东至绕城高速公路、新疆丝路世界石材产业园、新疆乌鲁木齐市智具小镇(新疆燕新世界家居产业园)工业区东侧鸿沟,南至S101公路、绕城高速和天山区南界,西至昌吉市东界。

  禁燃区内制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燃料组合。包含:①除单台出力不小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内制止燃用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包含:①煤炭及其制品;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③非专用锅炉或未装备高效除尘设备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Ⅱ类燃料禁燃区规模内(原为三类工业用地)锅炉吨位需满意单台出力不小于65蒸吨/小时,污染物排放到达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用煤需满意《城市用煤办理规范》(DB6501/T001-2019)规则的规范要求。

  (县)人民政府详细担任本布告的安排施行,鼓舞、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行筛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对逾期出售、运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办。

  市发改、工信、建造、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商场监督、农业乡村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责任,加大清洁动力的使用推行力度,安排各区(县)展开锅炉、窑炉、炉灶(含烧烤)等高污染燃料焚烧设备筛选、清洁动力改造及超低排放改造。

  禁燃区规模内属新疆生产建造兵团第十二师统辖规模的,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作业要求,参照本布告履行。

  四)禁燃区规模之外区域,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活跃与有关部门对接,完善清洁动力供应及供热基础设备建造,参照本布告履行,不再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备,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备在辖区政府规则的时限内改燃清洁动力。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布告》(乌政通〔2018〕4号)及《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法律法规的弥补布告》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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